郑遵宝与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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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685号案件名称
郑遵宝与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遵宝;周立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85号原告:郑遵宝,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桦皮甸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周立东,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横道子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郑遵宝与被告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遵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遵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立东给付玉米款74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6日,周立东在郑遵宝处赊购玉米一车,总计70680斤。双方约定每斤1.16元,总计81988元。周立东已给付7988元,尚欠74000元未付。周立东为郑遵宝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利息为月息1分。后经郑遵宝多次催要,周立东未履行。 周立东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6日,周立东在郑遵宝处赊购玉米70680斤,每斤1.16元,共计81988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利息按1分计算。2021年4月26日,周立东给付郑遵宝7988元玉米款,尚欠74000元未付。庭审中,郑遵宝要求以74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利息按1分计算。 郑遵宝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周立东在郑遵宝处赊购玉米,并为其出具欠据,应认定周立东与郑遵宝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周立东未按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郑遵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周立东应给付郑遵宝所欠玉米款74000元及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郑遵宝玉米款7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4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周立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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