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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成猛、严逢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4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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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441-1号
  • 案件名称

    农成猛、严逢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农成猛;严逢春;严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441-1号原告:农成猛,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德保县钢球厂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平,德保县天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逢春,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严浩,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成猛与被告严逢春、严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成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成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3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126.50元,由原告农成猛负担。审 判 长  黄怀胜人民陪审员  黄先佐人民陪审员  黄立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农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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