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成猛、严逢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4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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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441-1号案件名称
农成猛、严逢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农成猛;严逢春;严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441-1号原告:农成猛,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德保县钢球厂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平,德保县天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逢春,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严浩,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成猛与被告严逢春、严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成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成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3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126.50元,由原告农成猛负担。审 判 长 黄怀胜人民陪审员 黄先佐人民陪审员 黄立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农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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