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73号案件名称
王建军、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73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法定代表人:吕丹丹。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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