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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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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73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军、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军;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73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法定代表人:吕丹丹。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易境通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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