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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登智、刘志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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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709号
  • 案件名称

    罗登智、刘志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罗登智;刘志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709号原告:罗登智,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刘志辉,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罗登智诉被告刘志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罗登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登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登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登智负担。审 判 员 严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玮书 记 员 梅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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