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登智、刘志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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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709号案件名称
罗登智、刘志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登智;刘志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709号原告:罗登智,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刘志辉,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罗登智诉被告刘志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罗登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登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登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登智负担。审 判 员 严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玮书 记 员 梅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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