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谢玉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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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71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谢玉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谢玉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18105。负责人:张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玉槐,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执行人谢玉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0201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234.89元,执行费2214.00元,首次执行时案号为(2020)黔0201执729号,于2021年1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恢713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214元,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恢71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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