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光、李茂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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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7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学光、李茂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学光;李茂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光。被执行人:李茂贵。申请执行人张学光与被执行人李茂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10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10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财产,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并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49536.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为合计50372.65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50372.65元,未执行到位为合计50372.65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50372.6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为合计50372.6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茂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学光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周泽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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