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河义、霍庆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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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79号案件名称
王河义、霍庆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河义;霍庆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79号原告:王河义,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曹妃甸区。被告:霍庆波,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王河义与被告霍庆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河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7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原告王河义从朋友圈看到被告霍庆波能帮忙修复住房公积金不良记录,故找到被告霍庆波帮忙修复住房公积金不良记录。在2019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霍庆波支付修复公积金定金10000元,当时被告霍庆波向原告承诺可以在7天到45天之内修复,若修复不成全额退款。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霍庆波询问修复情况,被告一直搪塞推脱,45天后原告去查询,发现公积金不良记录仍然没有被修复,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要支付的10000元定金,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偿还3000元,其余未退。因此为保—2—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原告在不具备相应条件下为办理贷款,给付受托人霍庆波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基本的经济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河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军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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