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太福、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加勒克孜铁勒克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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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858号案件名称
陈太福、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加勒克孜铁勒克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太福;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加勒克孜铁勒克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陈太福,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2月1日,住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加勒克孜铁勒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加勒克孜铁勒克村773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龙,系该村村长。 申请执行人陈太福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加勒克孜铁勒克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02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愿达成还款方案。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方案,系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新402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审判员 李新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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