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智、李治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5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530号案件名称
王道智、李治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道智;李治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智与被执行人李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治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云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481号 下一篇 杨文弟、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