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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汇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杨桂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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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06号
  • 案件名称

    巴州汇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杨桂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巴州汇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桂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06号申请人:巴州汇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王晓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桂林,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被关于申请人巴州汇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13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汇域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桂林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桂林名下价值58855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88558.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言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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