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杨某2、杨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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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765号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栋梁;杨国良;杨菊英;杨忠良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765号原告:杨某1,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杨某2,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杨某3,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杨某4,女,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朝晖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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