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松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13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131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松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松林;李翠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隽,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龚松林,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执行人:李翠华,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松林、李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兴审判员 黄卫平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鹏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