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明、王淮兵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90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9066号案件名称
郑中明、王淮兵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中明;王淮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9066号原告:郑中明,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王淮兵,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郑中明与被告王淮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郑中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中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元书 记 员 金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