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富、王树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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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312号案件名称
刘成富、王树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成富;王树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312号原告:刘成富,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树林,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刘成富与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成富于2021年8月30日以被告王树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发现原告刘成富有违法行为,原告刘成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成富承担。审判员 刘志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 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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