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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富、王树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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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312号
  • 案件名称

    刘成富、王树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成富;王树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312号原告:刘成富,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树林,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刘成富与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成富于2021年8月30日以被告王树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发现原告刘成富有违法行为,原告刘成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成富承担。审判员  刘志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 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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