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陈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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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23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陈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陈某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2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准予免交。审 判 员 龙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谭凡洁书 记 员 万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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