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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陈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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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23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陈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陈某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2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准予免交。审 判 员  龙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谭凡洁书 记 员  万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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