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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崇虎、祝万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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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536号
  • 案件名称

    金崇虎、祝万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金崇虎;祝万村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金崇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祝万村,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金崇虎与被执行人祝万村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崇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祝万村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金崇虎代偿款43624.31元、利息(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元、申请执行费5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祝万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祝万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祝万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祝万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祝万村外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股权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祝万村在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XXX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金额11528.79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扣划11528.79元,本案分配到8749.79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999元,申请执行人金崇虎受偿7750.79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祝万村名下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祝万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750.79元。 鉴于被执行人祝万村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祝万村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祝万村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祝万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祝万村在(2021)浙1022执240号案中已被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崇虎。金崇虎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万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5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林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   胡金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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