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辉、刘棚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2民初3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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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民初3536号案件名称
吴辉、刘棚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辉;刘棚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3536号原告:吴辉,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刘棚成,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原郫县)。原告吴辉与被告刘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辉负担。审判员 陈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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