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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刘棚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2民初3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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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民初3536号
  • 案件名称

    吴辉、刘棚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吴辉;刘棚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3536号原告:吴辉,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刘棚成,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原郫县)。原告吴辉与被告刘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辉负担。审判员 陈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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