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津02民辖终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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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辖终267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辖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郑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曹国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法定代表人:胡泽邦,董事长。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6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瑞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铎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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