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华与赵庆其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87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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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874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赵庆其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素华;赵庆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8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素华,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庆其,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李素华与赵庆其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庆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30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34.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赵庆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无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到庭说明情况及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也无可供扣划银行存款。1、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21日。2、本院已向上海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C4XXXX的车辆进行权属查封,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该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4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的申请,否则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赵庆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2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殷 超审判员 薛美芳书记员 钱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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