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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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民终706号案件名称
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7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城东工业园映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2。 法定代表人:贺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35元,减半收取106217.5元,由上诉人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骆苏英 审判员陈洪理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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