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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立成、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5民终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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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127号
  • 案件名称

    宋立成、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宋立成;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5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成,男,满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显珍,女,满族,1948年5月3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章,本溪市明山区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138-20栋1-2层8号。法定代表人:潘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立成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立成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99394.33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聚餐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当在聚餐活动中饮酒后,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应当对宋立成付出更多的关注义务以保障安全。如能及时与宋立成取得联系,问清去向,及时寻找宋立成,也不能导致宋立成摔倒受伤的严重后果的发生。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宋立成因酒后摔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宋立成是中途自行离开聚餐,9点05分离开酒店后至出事有1个多小时的时间,不知道去哪里了,9点半聚餐结束时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发过微信,宋立成不接不回。宋立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赔偿住院治疗的费用99394.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立成系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5月20日,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媞在“极简商贸员工群”中发布聚餐通知,内容为:“各位同事:因上个月公司业务及银鹭业务超额完成销售任务,为答谢全体员工的努力,公司特邀大家参加员工聚餐活动,时间:本周五(22号)晚17:30,地点西芬三蜀麻辣馆沈阳厅,请大家相互转告,准时参加,收到请回复,不回复的就不用参加啦”。宋立成于5月22日晚参加公司聚餐,席间有饮酒行为。当晚21:05分,聚餐未结束时宋立成自行离席回家。当晚10时左右,宋立成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拨打120被送就医。本溪市中心医院急诊初步诊断:神志不清待查、酒精过量。宋立成于23日上午离院,回家后因症状未缓解,遂于当日上午返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共发生诊疗费用99394.33元。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聚餐活动自愿参加,宋立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本人对饮酒造成的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且庭审中宋立成代理人陈述宋立成受伤前身体没有疾病,表示宋立成在受伤前身体状况良好,无特殊疾病,说明聚餐时宋立成没有需要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予以特殊照顾的情形,且宋立成在聚餐尚未结束时自行离席,另根据证人代某陈述的在酒店门口遇见先行离席的宋立成,证人询问其是否需要送回家时被宋立成拒绝的证言与酒店门口监控录像显示的宋立成在离开酒店时与欲打车离开人员有短暂交谈相吻合。综上,宋立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宋立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补助宋立成5000元,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宋立成补助款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宋立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三十元,由原告宋立成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提交员工微信群“和谐校园(7)”通信记录,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一位员工在微信群“和谐校园(7)”发信息:2020年5月22日21:51分,宋立成哪去了,曹讯呢,陈亮呢;2020年5月22日22:07分,陈亮也到家了,就差曹讯和宋立成没回话,我发微信不接电话也不接。宋立成在该微信群发信息:2020年5月23日02:32分,我在医院了,谁能来下。本院认为,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宋立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餐中没有控制酒量,忽视饮酒危险性,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聚餐尚未结束时自行离席,结合代某证言宋立成拒绝被送回家、酒店门口监控录像以及员工微信群通信记录证明聚餐结束后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以微信和电话方式联系宋立成,因此,宋立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宋立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宋立成提出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没有对宋立成付出更多的关注义务,没有及时与宋立成取得联系问清去向,没有及时寻找宋立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溪市极简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补助宋立成5000元,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宋立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上诉人宋立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解芳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  刘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淼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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