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美与白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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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2民初3526号案件名称
王素美与白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素美;白艳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3526号 原告:王素美,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被告:白艳杰,女,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原告王素美与被告白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素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王素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王素美负担。 (审判人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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