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素美与白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5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2民初3526号
  • 案件名称

    王素美与白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素美;白艳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3526号 原告:王素美,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被告:白艳杰,女,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原告王素美与被告白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素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王素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王素美负担。   (审判人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