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秀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保1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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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保1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秀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秀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保146号之一申请人: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40号17C2单元32-2202。法定代表人:冉桂云,总经理。被申请人:杨秀艳,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2021)辽1303民初15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杨秀艳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秀艳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杨秀艳的财付通账户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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