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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秀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保1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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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保1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秀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秀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保146号之一申请人: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40号17C2单元32-2202。法定代表人:冉桂云,总经理。被申请人:杨秀艳,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2021)辽1303民初15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杨秀艳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朝阳鑫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秀艳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杨秀艳的财付通账户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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