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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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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442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张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44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晋州市。被告:苏某某,女,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晋州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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