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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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442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44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晋州市。被告:苏某某,女,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晋州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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