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怡静、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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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268号案件名称
黄怡静、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怡静;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268号原告:黄怡静,女,200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0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周有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琪,女,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广,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怡静诉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因原告黄怡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刘 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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