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与柳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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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57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与柳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柳汉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5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24号。 负责人:鞠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瑜,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汉忠,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与被告柳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宗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洋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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