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30执恢19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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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830执恢190号之四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30执恢1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玲,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冯达,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达、师振华、强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达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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