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雅萍、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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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239号案件名称
金雅萍、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金雅萍;张美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5239号 原告:金雅萍,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张美富,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金雅萍与被告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陆续向原告借款,并于2020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275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中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仅返还8500元,尚欠原告19000元至今未予返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美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雅萍借款本金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原告金雅萍预交),由被告张美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鲍芙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佳琪 代书记员徐敏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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