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天国与何俊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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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1014号案件名称
巫天国与何俊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巫天国;何俊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1014号 申请执行人:巫天国,男,汉族,1954年0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何俊强,男,汉族,1962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巫天国与被执行人何俊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巴法民初字第0386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巫天国于2021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执行8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本院向重庆市巴南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发出手续,自2021年10月起对被执行人何俊强养老保险待遇收入从每月提取1000元变更为提取3000元,至足额235806.67元为止,该款项直接打到申请执行人巫天国的银行账户内。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尚欠8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子洋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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