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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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821号案件名称
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821号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6306C。法定代表人:曾光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宁清(系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覃操,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维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谭 莉 书 记 员 李丽思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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