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顺和木材加工厂、张培义等刘淑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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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03号案件名称
焉耆县顺和木材加工厂、张培义等刘淑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焉耆县顺和木材加工厂;张培义;刘淑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03号申请人:焉耆县顺和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邓在先,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培义,男,1971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刘淑芳,女,1970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焉耆县顺和木材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张培义、刘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民初153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焉耆县顺和木材加工厂提供了被申请人张培义、刘淑芳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培义、刘淑芳名下价值147810.32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培义、刘淑芳名下价值147810.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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