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瑶、邓维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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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87号案件名称
朱艳瑶、邓维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艳瑶;邓维艳;李建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朱艳瑶,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邓维艳,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执行人:李建圣,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织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瑶与被执行人邓维艳、李建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黔0524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维艳、李建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艳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义务。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朱艳瑶以与被执行人邓维艳、李建圣自行协商处理,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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