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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瑶、邓维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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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187号
  • 案件名称

    朱艳瑶、邓维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艳瑶;邓维艳;李建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朱艳瑶,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邓维艳,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执行人:李建圣,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织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瑶与被执行人邓维艳、李建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黔0524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维艳、李建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艳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义务。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朱艳瑶以与被执行人邓维艳、李建圣自行协商处理,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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