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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3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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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504号
  • 案件名称

    张修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修林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3504号移送机关:织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修林,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织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张修林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修林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张修林已于2017年1月死亡,且其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死亡,其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4执3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天 勇审判员 段 家 勇审判员 刘 献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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