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建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91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918号之二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建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建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9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1044294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建齐,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建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47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栾长军、刘楠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695号 下一篇 李立明、黄勇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