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艳、吉林省老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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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290号案件名称
杨海艳、吉林省老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海艳;吉林省老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利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290号申请人:杨海艳,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省老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关利旗,总经理。被申请人:关利旗,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杨海艳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老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利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海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老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利旗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海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老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利旗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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