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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李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4民初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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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4民初1857号
  • 案件名称

    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李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李兵;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4民初1857号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神政桥乡玉桥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LC9U7B。法定代表人:彭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鹏,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西城美墅8幢1层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NAPQP4U。法定代表人:刘庆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负责人:方平,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2609号新能大厦裙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802888。负责人:石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臻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美红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4民初1857号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神政桥乡玉桥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LC9U7B。法定代表人:彭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鹏,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西城美墅8幢1层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NAPQP4U。法定代表人:刘庆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负责人:方平,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2609号新能大厦裙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802888。负责人:石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臻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盛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金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美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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