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138号案件名称
杨华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华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138号被执行人:杨华勤,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县兰桥镇新华村新华组68号。本院在执行杨华勤犯诈骗罪一案中,依照(2021)黔0626刑初7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华勤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杨华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缴款通知书等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华勤银行存款可控金额为175.20元,本院已扣划,无公司注册登记,无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华勤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靳 蔚审 判 员 罗 蛟审 判 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覃永林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振峰、马银花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839号 下一篇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春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