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锋等郝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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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88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锋等郝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锋;郝付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8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资产清收部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郝锋,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郝付军,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郝锋、郝付军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61988.51元。本院作出的(2012)玛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郝锋、郝付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郝付军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1988.51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郝锋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1988.5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郝付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1988.5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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