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君、秦子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9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915号案件名称
张连君、秦子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连君;秦子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君,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秦子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委托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调查,划拨并发还银行存款1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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