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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花、刘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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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858号
  • 案件名称

    郭秀花、刘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秀花;刘佳;保定燕都盛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花,女,汉族,1955年1月29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保定燕都盛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保定市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天鹅中路578号门脸。郭秀花与刘佳、保定燕都盛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佳、保定燕都盛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415200元、诉讼费3373元、执行费607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佳、保定燕都盛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佳、保定燕都盛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坤限制其共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刘佳不在此居住,保定燕都盛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在此办公。6、本案标的款415200元、诉讼费3373元、执行费6074元,均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郭秀花,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拒绝在约谈笔录上签字,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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