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杨与芦宝成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特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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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921号案件名称
芦杨与芦宝成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芦杨;芦宝成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特1921号申请人芦杨,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芦宝成,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芦杨申请宣告芦宝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申请人芦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芦宝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芦宝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杨撤回要求宣告芦宝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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