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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娅与张家界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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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117号
  • 案件名称

    李娅与张家界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娅;张家界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117号原告:李娅,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确认送达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指定签收人:李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艳,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玲,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985586035,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颐乐新村B栋B-1-401,确认送达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颐乐新村B栋B-1-401,指定签收人:黄海花,联系电话:0744-83××××8。法定代表人:黄海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亮,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娅与被告张家界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娅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李娅负担。审 判 员 夏赞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谷杨书 记 员 田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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