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勇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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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94号案件名称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勇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勇奇;杜元红;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94号申请人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文腾街道金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法定代表人:王飞,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浪(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勇奇,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元红,女,1966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山禾源10号楼A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566366375。负责人:许朕桦,该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勇奇、杜元红、贵州省织金县金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吴勇奇、杜元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2019)黔0524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开中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524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天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孟(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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