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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182破申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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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182破申40号
  • 案件名称

    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破申40号申请人: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XU5FQ4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中兴路75号。法定代表人:徐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9433887C,住所地扬中市兴隆镇普庆村8组。投资人:陈德华,厂长。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本院就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118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嗣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苏1182执1691号,申请执行标的为927727元。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苏1182执1691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于2003年4月29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出资额10万元,投资人为陈德华,住所地为扬中市兴隆镇普庆村8组。根据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现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件,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32427元。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扬中,且经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故具备破产能力。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未能清偿该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具备破产原因的条件。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裁定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扬中市光锐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丁剑锋审判员  曹顺贵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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