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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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164号案件名称
长沙城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城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164号原告:长沙城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481号二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卢五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容,女,1995年5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银洁,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陈诚,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城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长沙城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城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炎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梦洁书 记 员 贺锦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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