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定红、时应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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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002号案件名称
倪定红、时应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倪定红;时应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002号申请人:倪定红,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时应为,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倪定红与时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倪定红和被执行人时应电话均无人接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汉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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