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钱红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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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1556号案件名称
张建、钱红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建;钱红;伍轩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1556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建,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现住务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涛,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钱红,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伍轩,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建诉被告(反诉原告)钱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张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钱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且反诉受理费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建和被告(反诉原告)钱红以私下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诉撤诉应予准许,因本案反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建承担。二、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任富春人民陪审员 雍发扬人民陪审员 胡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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