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送江·日杰普、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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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7执保443号案件名称
吐送江·日杰普、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吐送江·日杰普;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443号原告:吐送江·日杰普,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 法定代表人:刘彧,该公司总经理。 吐送江·日杰普与被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71号之十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审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房屋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底商高层住宅1栋2层办公用房4(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4315892)号)房产的过户手续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依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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