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0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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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50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宗祥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宗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5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宗祥,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刘宗祥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0)京0101刑初7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刘宗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宗祥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宗祥名下银行账户705元(已罚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情况,已向其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送达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函,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刑初7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汪 霄审 判 员 刘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雪峰法官助理 董 亮书 记 员 盖 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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