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高、刘志强等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保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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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保363号案件名称
许建高、刘志强等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建高;刘志强;陈义亚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保363号申请人:许建高,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人:刘志强,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陈义亚,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人许建高、刘志强与被申请人陈义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3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5万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义亚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过伟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兰花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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